党工委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单位:

《武汉经开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经开区党工委党政办公室

2025113日   


武汉经开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武汉经开区(汉南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燃气供应安全稳定,保障全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其应急处置由上级政府统一指挥,适用上级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管委会和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应急职责分工

2.1 应急指挥工作专班及职责

为做好我区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设立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负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组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区应急局、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党工委宣传部、区城管执法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经开消防大队、汉南消防大队、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办公室和各城镇燃气企业相关负责人

当发生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时,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专班成员未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主要职责为:决定区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组建现场指挥专班,及时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加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管委会、市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街道、园区、区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援助;接受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2.2 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及职责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承担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作出的决策;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专班报告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 现场指挥专班组成及职责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组建现场指挥专班,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管制组、善后处置组、新闻信息组、应急处置小组、专家组共8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见附件3

2.4 联动机制

建立城管、公安、消防、各燃气企业联动机制,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完善并共享各单位联系清单,实现信息共享。

1)建立燃气事故处置联动机制,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在与现有110119报警和燃气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各抢险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

2)各燃气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外,按不同燃气类型划分,按就近原则,有义务服从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调配参与全区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 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区内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负责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在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燃气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容易引发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做好信息报告、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区城管(交通)、应急、市监、公安、投促、消防、街道和园区等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加强对城镇燃气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积极联合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各街道、园区要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风险、隐患。

3.1.2 风险预防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负责加强城镇燃气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城镇燃气安全隐患。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监测设施设备,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信息,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对可能引发燃气事故的危险源和隐患进行监测,特别是对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应不定期进行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及时分析可能发生或潜在的风险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并及时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当通过街道、园区、燃气企业等成员单位报告、群众反映等多种途径收集安全隐患、安全事故信息和气象、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判断是否发布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按自然灾害应急要求做好提前响应的准备。

燃气企业应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和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设施,对燃气场站、管网等重点燃气设施的工艺参数和设备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系统应具备报警和远程控制功能;在燃气场站还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场站周边及场站内进行视频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级、级、级、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对应用红、橙、黄和蓝表示。

红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发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2)发布制度。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会同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城镇燃气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向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初步判断属于区级发布权限的,根据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授权,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相关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网络等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可预见影响燃气运行的事件,燃气企业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

3)发布内容。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区域或者场所、发布时间、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和咨询电话等。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级别;

3)责令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9)加强对重要燃气设施的巡查和保护;

10)有需要情况下及时向用户发布燃气停供预警信息;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可视情提高预警级别。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由预警发布机构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获悉事故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区城管执法局或者当地街道、产业园、燃气企业报告。

城镇燃气企业、区城管执法局在发现或者接到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30分钟内向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完成后上报。

初报信息要求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级别以上事故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信息通报

当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管委会及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地方政府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燃气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和管委会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迅速切断泄漏源,并确保无关人员撤离现场。

(2)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切断电源、火源及其他点火能。

3)若燃气泄漏发生在居民区,迅速通知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确保附近人员疏散、撤离。

4)在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避免无关人员进入。

5)将中毒或受伤人员送医就诊,如需救援,应及时拨打救援电话。

6)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

7)对于学校、医院、商场、酒店、重要用气工业用户(园区)、小餐饮聚集的人员密集重要用气场所,应及时疏散人员,以生命至上为原则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等。

发生地震、火灾等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城镇燃气安全时,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做好风险研判,及时采取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减少或者避免造成城镇燃气运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分级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级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在我区范围内一般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燃气事故,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一般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启动条件详见下表。

响应级别

事件说明

启动批准

Ⅰ级响应

超出管委会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或需要动用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应对的突发事件。

管委会主要领导

Ⅱ级响应

需要动用区内多个专项应急救援力量才可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指挥长

Ⅲ级响应

需要动用应急委应急资源应对的突发事事件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副指挥长

Ⅳ级响应

需要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进行指导,街道、产业园力量可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

主任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批准

4.3.1 指挥协调

当发生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按照本预案,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事发地街道,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专班,实施应急救援。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时,上级人民政府在现场成立指挥部,本区现场指挥专班应接受上级在现场成立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当事故处理结束,上级指挥部撤离现场,由本区现场指挥专班接受现场的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4.3.2 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行业的区主管部门、区应急局、区住更局、区市场监管局及承担主要救援任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区公安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属地街道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专班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在先期处置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获取现场信息。分析研判事故现场建(构)筑物、设备设施损毁情况,获取事故现场重要目标物、人员分布等信息。

2)根据事故现场评估结果,提出现场处置初步方案。

3)中止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快速管控事故救援区、事故管控区。

4)组织营救伤员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5)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

6)因事故灾难导致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组织抢修。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

7)做好事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8)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3.3 扩大应急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专班在充分考虑专家和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2)管委会视情况启动全区应急联动机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超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由现场指挥专班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

4.3.4 安全防护和疏散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群众的疏散。事故现场指挥专班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决定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和路线,并根据情况提供防护用品。

4.3.5 安全警戒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事件。

4.3.6 监测评估

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开展事故现场的综合监测,分析和评估监测数据,为现场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发生较大以上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或授权发布。发生一般事故后,党工委宣传部门要及时指导协助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党工委宣传部门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5 响应终止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工作,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若已成立现场指挥专班,应予以撤销。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管委会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5.2 恢复重建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般、较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管委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5.3 事故调查与评估

燃气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般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由管委会牵头开展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事发燃气企业应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由管委会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6.1.1 专家库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设立专家人才库,为处置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1.2 综合救援队伍

依托经开消防大队和汉南消防大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消防救援队要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区域分布和技术装备上的优势,负责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6.1.3 专业救援队伍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当与邻近建有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为解决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而产生的补偿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其他费用由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方负担。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应将日常应急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指挥系统建设。

各燃气企业抢险力量建设所需经费由相关企业投入,组建适应本单位供应区域、设施规模相匹配的燃气抢险力量。

6.3 物资保障

各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用于现场抢救等使用的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加强物资装备保障的日常管理。

根据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合理配备防护器材;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区住更局负责协调保障;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城管执法局和事发地街道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所需的车辆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健局负责协调保障。

6.4 措施保障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落实设施抢修、秩序管控、医疗救援、专业救援、通信保通、电力保供等保障工作。未设立现场指挥专班,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工作部署,落实现场救援和保障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立城镇燃气应急抢险专家库,实行即时咨询和动态管理。各燃气企业应当强化燃气智慧化设施维护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有序运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各街道、社区(村)公布报警电话,建立常态化社会公众应急科普宣教机制,组建科普宣教团队,聘请燃气、公安、消防、卫生等领域专业人员就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解读、安全用气、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报送、自救互救等内容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安全用气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资料,针对不同用气人群、重要用气场所开展形式各样的安全用气宣传。

7.2 培训

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应急抢险人员岗前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险人员学习,确保应急抢险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抢险知识和处置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可协同消防救援单位、区内燃气企业对学校、酒店等重要用气场所人员等进行燃气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各成员单位可申请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协助,在本系统内开展燃气使用培训和监管培训。

7.3 演练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至少每年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燃气企业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必要时,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可组织和指导各燃气企业、消防、公安等部门单位进行协同演练,加强全区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7.4 责任与奖惩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城镇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提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职责

3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附件1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严重中毒和重伤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四)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严重中毒和重伤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四)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造成重要交通枢纽(如机场、港口、铁路等)停止运行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三、较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严重中毒和重伤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四)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造成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公共建筑物、客运站、市区商业集中地周边道路交通中断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四、一般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者20人以上、30以下严重中毒和重伤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城镇燃气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四)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者造成交通主干道交通中断或者双向交通阻塞的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职责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城镇燃气企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燃气设施;督促、指导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和地方水上交通运力,做好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及跨部门调动应急救援资源;依法组织对城镇燃气行业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天然气资源调度以及应急保障;负责协调督促供电企业做好应急响应的电力保障工作。

经信局负责协调督促通信企业做好应急响应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组织。

经开消防大队、汉南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扑灭或者控制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各类火灾,做好现场伤员搜救,进行紧急救援。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参与市政施工引发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对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中受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抢修恢复,对相关设施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清理城镇燃气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林木类障碍,防止引发火灾。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发布重要天气信息,为各项防范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与范围等,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环境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事件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全区城镇燃气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参与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采取紧急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投资促进局:负责做好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主要生活必需品(粮油肉糖等)及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应急保障及供应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街道、园区做好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根据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各街道、园区:迅速了解、上报燃气事故情况;组织、指挥本区域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受灾人员的安置和帮扶。

各燃气供应单位:负责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订或者修订本企业应急预案;组织企业专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全力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等。

区其他有关部门:服从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附件3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城管执法局、区应急局、街道、园区及事发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联络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经开消防大队、汉南消防大队及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区供电部门技术人员和抢险队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采取切断发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管道两端或储罐的控制阀门等有效方式,及时、迅速控制和扑灭发生在燃气管道、储罐及相关建筑物上的火灾,通知供电部门切断安全警戒范围内供电,减少火灾的范围和损失,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卫生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街道、事发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救治。

四、现场管制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交通)、燃气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事故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和组织人员疏散。

五、善后处理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街道、园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以及受灾区域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恢复。

六、新闻信息组

由党工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监控,正确引导舆论。

七、专家组

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协调燃气、应急管理、特种设备、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气象、法律、市场监管等领域的专家参与应急处置。

主要职责:参加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必要情况下,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八、各街道、园区应急处置小组

各街道、园区应急处置小组根据属地原则开展区城镇燃气事故先期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组长由街道或园区分管负责人担任,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职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报告事故情况。

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协助对事故区域的隔离警戒,以及组织指挥本街道或园区居民、员工有序撤离疏散;落实受灾人员的安置和帮扶;接受区燃气应急工作专班应急处置组的调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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